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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俊等违法损害公司利益,自食苦果!

更新时间:2021-09-01浏览次数:0


  深圳市再登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深圳市QY千亿国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,以下简称再登公司)诉胡俊、梁业云、杨向阳、李红志、欧阳华兵、章华、深圳伍加壹缝制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伍加壹公司)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,判决【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(2015)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】:“被告胡俊、梁业云、杨向阳、李红志、欧阳华兵、章华、深圳伍加壹缝制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QY千亿国际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26882.87元。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本案受理费2838元,由七被告负担。”因胡俊、梁业云、杨向阳、李红志、欧阳华兵、章华不服,提起上诉,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最终判决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8)粤03民终18002号民事判决】:“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元,由胡俊、梁业云、杨向阳、李红志、欧阳华兵、章华共同负担。”

  胡俊在任再登公司董事、总经理职务期间,未经公司股东允许,与时任再登公司销售、售后人员的梁业云、李红志、杨向阳、欧阳华兵、章华私自成立伍加壹公司,并利用再登公司的资源,利用其在再登公司的工作时间、职务便利为自营公司伍加壹公司谋取非法利益,将伍加壹公司的成本转嫁给再登公司,将本属于或本应属于再登公司的客户资源据为己有,严重损害了再登公司的合法权益,再登公司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达126882.87元。再登公司认为胡俊违法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承担法律责任,梁业云、李红志、杨向阳、欧阳华兵、章华及伍加壹公司应作为共同侵权人,依照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特于2015年12月23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胡俊要求其返还非法获利,梁业云、李红志、杨向阳、欧阳华兵、章华及伍加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再登公司一审胜诉,后胡俊、梁业云、杨向阳、李红志、欧阳华兵、章华不服一审判决,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,于2019年1月2日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至此,案件历经长达3年的审理最终以再登公司胜诉而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,可以说:胡俊等违法损害公司利益,自食苦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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